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七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異議人甲○○男四即受處分人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旗監違字第裁八五─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十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上三0七點五公里處,即限速時速一百一十公里之路段,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白河分隊警員 王慶豐 以雷射槍測速器測得超速行駛當場攔停,認受處分人超過速限十九公里,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裁處罰鍰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惟警員執勤所使用之雷射測速槍(編號:UX00九0五一號),依度量衡法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且每年須再送檢一次,如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執行業務。而本件雷射測速槍尚未經中央標準局檢定,與度量衡法之規定相違背,故不得以雷射測速儀器執行超速違規舉發勤務等語。
二、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再按,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前揭時地駕駛三三三七─KD號自用小客車為警攔停等事實
,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且受處分人於攔停前之時速,係利用雷射槍上之瞄準器鎖定該車,鎖定後經雷射測速槍測速結果,其行車時速為一二九公里,已超速十九公里,業據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隊當時值勤之員警王慶豐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筆錄第二頁)。而證人王慶豐雖係原處分機關所認定受處分人有前開違規行為之舉發人,然依卷存證據資料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證人上開證述係屬虛偽,本院自不得僅以證人為本件開單告發受處分人之員警,而否認其在訴訟上所具有之證人資格及其證言之證明力。況交通警員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有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不容受處分人任意否定,是證人王慶豐之證詞即堪採信。
㈡又雷射測速儀器在從國外進口至國內交通警察使用之前,在先進國家早已使用多
年,而雷射測速原理是以雷射光先後發射與接收後,通過高速運算計算時間與距離,此種雷射技術與概念,早在美國登陸月球時即使用為計算精密登陸距離,則較簡單的交通違規雷射測速,如果仍置疑雷射測速儀器不精確,顯見屬於臆測而無根據。況且雷射測速比雷達測速除精確不會有錯誤以外,雷射測速只能鎖定一個測速目標,確認違規車輛不會有錯誤,不易被違規者以反偵測設備偵測,偵測時間僅需零點三秒,而且不需要校正,未來廣泛使用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本件員警所用之手提式雷射槍測速器,編號為UL○○四六七二號,乃國外先進科學儀器,因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檢驗局尚未有檢定雷射槍測速器之規範而無從送檢,故在未有檢定規範以前適用國際檢驗規定(國外需經過檢定合格始得出廠),且該檢驗合格文件譯本業經我國法院公證,且該儀器亦定期送廠維修、調整,以維持機器之準確性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公警八交訴字第0000000000函及所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八十五年度認字第九八三六號認證書、LT120‧20實驗室及野外鑑測報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考。基此,本件執勤警員所使用之雷射槍測速器之準確度,應係值得信賴,而無不得為舉發檢測儀器之理。綜上,本件受處分人超速行駛之事實,洵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三千元並記違規記點數一點,核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揚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