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五六號
原告壬○○
庚○○甲○○乙○○己○○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銘仁 律師被告丙○○
丁○○○戊○○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壬○○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給付原告庚○○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元、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肆萬伍仟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元、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叁萬肆仟元,及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丙○○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如以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壬○○、以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庚○○、以新台幣肆萬伍仟元為原告甲○○、以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乙○○及以新台幣叁萬肆仟元為原告己○○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在高雄市○○區○○段第八五三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因其位於系爭土地上之貨櫃屋無路可進出,而雇用被告戊○○以怪手闢路,詎被告丁○○○(即丙○○之媳婦)命戊○○將伊等所有設置於系爭土地上之網寮均予剷除,致伊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網寮及漁網遭到損毀,被告三人顯係共同不法侵害伊等之財產權,伊等自得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爰本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壬○○、庚○○、甲○○、乙○○及己○○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舉證其等確有網寮及漁網放置於該處;縱有,丙○○並未指示戊○○破壞現場之網寮及漁網,而丁○○○只是在現場提供飲水給工人飲用,是伊等並未共同損壞原告所有之網寮及漁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丙○○因位於系爭土地上之貨櫃屋無路可進出,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雇用戊○○以怪手在系爭土地上闢路等情,業據其提出照片七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五四號偵查卷宗核閱屬實,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又原告係主張其等所有之網寮及漁網放置於系爭土地上,為被告三人所共同損害,惟此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之爭點應為:㈠原告所有之網寮及漁網是否確實放置於系爭土地上?㈡被告三人是否有共同損害原告所有之網寮及漁網?㈢原告所受之損害數額各為何?
五、原告是否有於系爭土地上搭建網寮放置漁網?原告主張其等有於系爭土地上搭建網寮以放置漁網等語,業據證人辛○○結證稱:我在當地已經住了二十幾年,當時擔任高雄區漁會代表,我知道甲○○有在系爭土地上蓋一座磚造網寮,壬○○、庚○○、己○○及乙○○的網寮則是木板搭建的,他們都還有在使用這些網寮,放一些非該季節在使用的漁網,當天我在魚市場聽說有糾紛就至現場,到場時網寮已經被剷除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筆錄),再證人即當地民眾 汪明淵 亦證稱:我當時常常路過這裡,這裡有些以磚頭或木板搭建的網寮,放一些該季未使用的網子等語,證人 孫銀樹 證稱:我知道這裡有網寮,怪手來開挖時網寮還在現場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勘驗筆錄),核與原告上開主張大致相符。 佐以 原告五人名下均有漁船登記在案,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高港監理字第○九三○○二五六八九號函在卷可稽,足見原告等人應均有使用漁網之必要;況戊○○於警訊時自承:系爭土地上有搭建網寮,內擺網具、網繩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中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警訊筆錄),是原告主張其等有於系爭土地上搭建網寮放置漁網一節,應堪認定。至證人 孫來順 雖證稱:施工時現場並無任何網寮,只有雜草及樹木等語(見上開勘驗筆錄),惟其為丁○○○之父親,利害關係至為密切,證述內容尚有偏頗之虞,而上開證人汪明淵、孫銀樹則為與兩造均無利害關係之當地民眾,所述應與事實較為相符,是孫來順上開證述尚不足使本院為不利原告之認定。
六、被告三人是否有共同損害原告所有之網寮及漁網?㈠原告主張丙○○雇用戊○○以怪手闢路,丁○○○則命戊○○將系爭網寮及漁網
剷除,而認被告三人有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雖均否認有破壞現場網寮及漁網之行為,惟證人汪明淵證稱:網寮距離圍牆約兩個人身的寬度,網寮是有深度的且分為前後兩層,現場所留這個鐵皮網寮算是後層的等語,證人孫銀樹亦證稱:網寮距離牆壁約是一點五公尺,但網寮和牆壁的距離有近有遠,並不是很整齊等語(均見上開勘驗筆錄);再觀諸原告所提出之施工現場照片,怪手行經之處(即怪手後方)有甚多破碎之磚瓦、木片、鐵板及絞成團狀之漁網等物堆置在旁,而闢出一條距離圍牆約三公尺寬之通道,怪手左前方則有一間尚稱完整之鐵皮網寮,足見怪手欲於該處開闢出一條距圍牆寬達三公尺之通道,顯需將網寮推除後才有可能,此觀上開照片中怪手左前方之網寮尚稱完整,而後方僅遺留破碎之磚瓦、木片及漁網自明,是原告主張因怪手施工而造成其等所有之網寮及漁網受損,應屬可採。況戊○○於警訊中陳稱:我去整地時沒看到漁網,因為草有三、四尺高,工作到一半看到漁網,丙○○叫我把漁網推到一邊等語(見上開警訊筆錄),丙○○於偵查中亦有自承:我有告知怪手工人將網子推到另一邊放置等語(見上開偵查卷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益可證丙○○為了開闢通道,確有指示戊○○將漁網推至一旁。其等雖抗辯並未因此損害網寮及漁網,惟證人辛○○證稱:漁網用怪手推過一定會毀損,因為漁網會全部絞在一起,無法整理及使用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筆錄),而參以上開現場照片中堆置一旁之漁網除全部絞在一起外,其中又參雜木片木條、破磚瓦、鐵皮、水管等建材雜物而一片狼籍,顯已毀損而不堪使用,是被告抗辯施工時並未損壞網寮及漁網等語,尚難採信。
㈡至原告主張被告三人均有損壞網寮及漁網之行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等語。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明定;惟戊○○乃係受僱於丙○○,並均依丙○○之指示以怪手進行整地工作,此為戊○○及丙○○所自承(見上開偵查卷警訊筆錄及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訊問筆錄),足見戊○○僅為丙○○手足之延伸,且既係受丙○○之僱用及指示,主、客觀上應無毀損系爭物品之意思及認知,而無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故意或過失,自不須與丙○○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戊○○既非丁○○○所雇用,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丁○○○有指示戊○○破壞網寮及漁網,或與丙○○有何共同侵害其等權利之事實,自難僅以丁○○○也在現場等語,即認定其有共同侵權行為,則其等請求丁○○○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亦屬無據;是應僅丙○○須就上開毀損原告所有網寮及漁網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原告所受之損害數額各為何?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已證明其等所有之網寮及漁網遭受丙○○損毀之事實,業如前述;惟其等對實際遭受損壞之網寮、漁網之數量及價值,除提出估價單及自行製作之損害明細表(如附表所示)各一份為證外,並未提出其他之證明。惟衡諸一般漁民購買漁網後應不會仔細留存購買收據或發票等相關憑證,而原告等人於施工當日到場時,現場業已經怪手施工,漁網均已絞成團狀棄置一旁,網寮亦已遭到剷除,是原告欲證明其所受損害之數額顯有重大困難,是本院審酌原告五人名下目前均有漁船,而證人辛○○證述一般捕撈烏槍漁、白魚、花枝及𩵚魠魚所用漁網每組之領數亦與原告所提出之明細表尚稱相符,惟原告等人亦均不否認其等遭受損壞之漁網有新有舊,網寮亦已搭建多年,及一般漁網、釣具之折舊年限為三年(有漁家經濟調查年報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認以原告請求數額之五分之一計算損害額為適當。
八、綜上所述,原告已證明其等所有之網寮及漁網遭丙○○損壞,惟因損害額之證明有重大困難,經本院審酌後認以其等請求金額之五分之一計算為適當;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丙○○分別給付壬○○七萬一千五百二十元、給付庚○○二萬四千四百四十元、給付甲○○四萬五千元、給付乙○○三萬二千五百二十元、給付己○○三萬四千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所據,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原告勝訴部分因未逾五十萬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林玉心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附表:
┌───┬─────┬──────┬────┬──────┬───────┬─────┬───────┐│所有人│請求之金額│受損物件│數量│單價│小計│總計│本院准許之數額│││(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壬○○│三十五萬七│烏槍魚網│十八領│七千五百元│十三萬五千元│三十五萬七│七萬一千五百二│││千六百元├──────┼────┼──────┼───────┤千六百元│十元││││白魚網│二○領│五千四百元│十萬零八千元│││││├──────┼────┼──────┼───────┤│││││花枝網│三二領│二千八百元│八萬九千六百元│││││├──────┼────┼──────┼───────┤│││││木製網寮│一座│二萬五千元│二萬五千元│││├───┼─────┼──────┼────┼──────┼───────┼─────┼───────┤│庚○○│十二萬二千│白魚網│十八領│五千四百元│九萬七千二百元│十二萬二千│二萬四千四百四│││二百元├──────┼────┼──────┼───────┤二百元│十元││││木製網寮│一座│二萬五千元│二萬五千元│││├───┼─────┼──────┼────┼──────┼───────┼─────┼───────┤│甲○○│二十二萬五│𩵚魠魚網│二五領│五千二百元│十三萬元│二十二萬五│四萬五千元│││千元├──────┼────┼──────┼───────┤千元│││││磚造網寮│一座│九萬五千元│九萬五千元│││├───┼─────┼──────┼────┼──────┼───────┼─────┼───────┤│乙○○│十六萬二千│𩵚魠魚網│二○領│五千二百元│十萬零四千元│十六萬二千│三萬二千五百二│││六百元├──────┼────┼──────┼───────┤六百元│十元││││花枝網│一二領│二千八百元│三萬三千六百元│││││├──────┼────┼──────┼───────┤│││││木製網寮│一座│二萬五千元│二萬五千元│││├───┼─────┼──────┼────┼──────┼───────┼─────┼───────┤│己○○│十七萬元│小蝦米網│二領│三萬五千元│七萬元│十七萬元│三萬四千元│││├──────┼────┼──────┼───────┤│││││拖網│一領│六萬元│六萬元│││││├──────┼────┼──────┼───────┤│││││雙層木製網寮│一座│四萬元│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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