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衣架壹枝、T型起子壹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恒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