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即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三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具保人亦到庭陳稱被告已不知去向,且經囑警拘提亦無所獲,足見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范乃中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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