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九十六萬四千三百九十二元,應徵裁判費為一萬零三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