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聲請人 張宸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藍秋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系爭本票到期日經塗改未簽名蓋章,不生塗改效力,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以104年1月7日為到期日,而到期日日期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