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宬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汽車貸款借據所載,其債務人梁宬榛係一般保證人,非為連帶保證人,非經向主債務人 莊宜棋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梁宬榛請求,經本院於106年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已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結果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釋明,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