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4號原告 何麗莉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訴訟代理人 朱廷彩
楊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本院在105年12月30日命其補繳上訴費之裁定中促請其注意依規定補正上訴理由,亦迄未見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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