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制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65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清 江、 孫振耀 、 金聯舫 、 張秉衡 、 蔡丁發 、 蔡吳玉慶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申彬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明介 、 黃學偉 、 蔡其軒 、 蔡誼甄 、 張方欣 、 林寬照 、JACKQISHU、 李翠馨 、 呂良鴻 、 余金龍 、 吳重雨 、 謝明 、林不愛、 鄧幼林 、 孫火杉 、孫 陳金鶴 、 陳曼珠 、 曾金柱 、 曾黃蕙姿 、 吳黃占 、 吳首 、 吳顏省 、 吳景陽 、 陳毓 、 陳吳 隨間給付員工制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謝清」、「 江吳首 」之記載,應更正為「 謝清江 」、「吳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