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9號原告 李偉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明新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4萬2,000元(①剩餘財產1350萬元,扣除貸款220萬元,原告所得利益二分之一即565萬元②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