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被告 澤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玉雯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就「排水聯審」聲請主管機關審核是否為原承攬工程範圍,及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告應給付修繕費用部分,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工程合約書後附「估算單」(本院卷第38頁)所列「申報開工及完工使照規費」部分有無另列「工程估價明細表」或「工程標單」(如本院卷第225頁即被證38)?原告就「申報開工及完工使照規費」工項是否已向被告請領工程款?如是,原告請領該部分款項是否有提出如被證38之明細資料?
三、反訴原告另應於10日內並具狀陳報,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瑕疵修繕費用,就該工程瑕疵是否已修繕?如是,實際修繕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支出證據?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