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瑞楠 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及聲請人配偶 林賽庄 之戶籍謄本。
㈡請釋明依法聲請人應分擔母親 盧王月 扶養義務之人數,並提
出家族系統表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分擔之比例為何?㈢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載明職業為自營「攤販」,請據實說明自
何時起開始經營攤販、於本件更生聲請前五年(100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從事上開營業活動之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如有為營利事業登記,請補提營利事業登記證。另其擔任「欣欣水果店」之負責人,請陳報成立期間、營業地址、目前營業狀況、每月營業額等資料。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3月起至106年2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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