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上訴人 張丞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7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張丞宏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刑(量處有期徒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上訴人否認販賣營利之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予以論述。上訴意旨僅陳述其成長歷程,係因家計需求始觸犯,已知懺悔,現有正當職業,努力工作,又須照料妻小,請給予自新機會等情詞,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請求本院宣告緩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