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佩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玖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佩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20日為警搜索扣得之白色結晶
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4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2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6年度偵字第2523號卷第20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次查,被告於同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移送被告所涉轉讓禁藥案件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84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轉讓禁藥罪,惟認定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其轉讓之犯行無涉而未予諭知沒收,嗣經被告上訴後撤回上訴確定。復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上開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係供自己施用之用(見警卷第1頁反面)等語明確,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準此,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乃被告施用所剩餘,且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既係違禁物,且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