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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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劉煌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富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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