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何美 蔄」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支付命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