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訴人丙○○
2樓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3-789號信箱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62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1日向被上訴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算前6個月為年利率6.8%,自第7個月起至第18個月止改依年利率14.8%,自第19個月起改依年利率10.8%計付利息,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上訴人未依約履行,至95年11月26日止,共積欠180,595元尚未清償,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請求上訴人返還借款。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80,595元。
二、上訴人則抗辯:本件應以上訴人之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又被上訴人僅提出支付命令狀,未提出起訴狀,原審未予詳查即以一造辯論判決上訴人敗訴,判決為不合法。並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信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暨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堪信為真。上訴人雖主張本件應以上訴人之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惟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之規定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查本件被上訴人原係對上訴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方由上訴人所在地法院,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然支付命令經上訴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又依兩造簽訂之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因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通信貸款約定書附卷可稽,此一合意管轄應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亦即應優先於其餘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是依據前開約定,上訴人之住所地及居所地雖均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內,然兩造既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則本件由兩造合意之本院管轄,尚無違誤,上訴人之主張容有誤會。
(二)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未提出起訴狀,原審不應准許被上訴人為一造辯論判決。惟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以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上訴人給付前揭金額,經上訴人收受該支付命令狀並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故被上訴人之支付命令狀聲請內容已轉為起訴狀內容。且被上訴人之支付命令狀已詳細記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不必另以起訴狀為之,上訴人就此部分亦有誤解。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不爭執者視同自認;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主張其未依約償還借款並不爭執,則被上訴人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180,59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得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文正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董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