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原名:陳婉
4弄1甲○○原名:陳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9932│名 陳婉琳 )│││八七六│││元│,丙○○││││├──┼───┼─────┼──────┼──────┼───────┤│2│新臺幣│甲○○(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4136│名 陳婉婷 )│││八七六│││元│,乙○○(│││││││原名陳婉琳│││││││),丙○○││││└──┴───┴─────┴──────┴──────┴───────┘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19932│名陳婉琳)│││按計息利率10%│││元│,丙○○│││,超過6個月按│││││││計息利率20%計│││││││算│├──┼───┼─────┼──────┼──────┼───────┤│2│新臺幣│甲○○(原│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24136│名陳婉婷)│││按計息利率10%│││元│,乙○○(│││,超過6個月按││││原名陳婉琳│││計息利率20%計││││),丙○○│││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973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4068元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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