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起訴時,被告甲○○之住所係位在臺東縣○○鎮○○路○號,居所為臺北縣○○鄉○○○路○段○○巷○○號七樓之五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限制住居具結書各一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六頁;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八號偵查卷第一九頁),而被告又未因本件受羈押,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七頁),是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並非位於本院轄區,堪可認定;又依被告被訴之事實觀之:
㈠被告被訴於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得意
MASTERCARD信用卡、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由花旗臺灣商業銀行概括承受,改名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奧黛莉VISA信用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MASTERCARD白金信用卡、永豐商業銀行VISA白金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丙○○之署押及住居地址為桃園縣龜山鄉南上村一一鄰七一號、桃園縣桃園市○○○街○○號、工作地點為桃園縣○○鄉○○○段○○○號之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資料據以領得上開等信用卡部分,綜觀本案卷證資料,均未能知悉被告為上開偽造等行為係於本院轄區,是憑此部分之事實,尚不能認為本院有管轄權。㈡被告被訴領得上開等信用卡後,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偽填
丙○○名義在信用卡背面,並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持以刷卡消費使用部分,起訴書亦未載明被告係於何處偽造丙○○之署押及刷卡消費,另佐以告訴代理人人乙○○於警詢中指稱:盜刷地點大都在桃園地區等語(見警卷第二頁)及卷附交易商店名稱多為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中國信託永吉分行等節,是憑此部分之事實,均無法窺見被告之犯罪地點與本院有何關聯。
㈢詐欺罪為結果犯,其既遂、未遂之區別,以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已否交付為準。本件發卡銀行因被告前往消費之商家接受刷卡而須支付刷卡金額,為被告施用詐術之被害人,是犯罪之結果地固應包含發卡銀行所在地,而本件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營業處所各設在臺北市區三之二號H棟四樓之一、臺北市○○區○○路○○號三樓、臺北市○○路○號、臺北市○○路○○號六樓(見上開偵卷第四○頁、第三六頁、第二九頁;警卷第四頁),俱非屬本院轄區,其犯罪地亦非位於原審法院轄區。
四、綜覈上情,堪認本案之犯罪地、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依前開說明,自應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移送於本案所訴被告遭限制住居之居所地而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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