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15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御文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甲○○(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住台南市○○區○○○街○○○號)為御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御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明定。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1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御文有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陳文良 已於民國97年2月14日死亡,御文有限公司並經經濟部於97年3月14日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
惟御文有限公司之章程並無清算人之相關規定,且唯一股東陳文良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御文有限公司已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送達,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俊宏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御文有限公司已於97年3月14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734735030號函廢止登記一節,有御文有限公司之登記案卷可稽。依首開說明,御文有限公司即應行清算程序。次查,御文有限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台幣8,186元且迄今尚未選任清算人,而章程亦無特別規定。又俊宏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陳文良已於97年2月14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事實,亦有卷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通知、御文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準此,御文有限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御文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供陳文良家庭成員資料查詢單,審酌甲○○(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住台南市○○區○○○街○○○號)為陳文良之第,為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之公司資料,以其親屬最具接近資料之可能,況甲○○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規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甲○○擔任御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