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3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勝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
411號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57號),提起上訴,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原係設於屏東縣○○鄉○○村○○路○○號「長煒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煒公司)之管理處程控股股長,負責長煒公司電腦系統之程式開發、維修、網路架設及電腦硬體維護等工作,其自民國89年10月2日起,陸續以ACCESS應用程式為長煒公司編寫、修護如附表編號1至5、9、11、12、22至26、28至32之電腦應用程式。詎甲○○明知倘無程式原始碼即無法修護上開電腦應用程式執行檔錯誤(俗稱BUG),長煒公司並因而須投入許多人力加班,造成長煒公司人事成本之浪費,並致該公司營運效能降低,損害該公司之營運利益,竟因認長煒公司對其不信任,及知悉長煒公司自同年4月1日起將其調降為工程師並取消股長津貼3000元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損害長煒公司,違背長煒公司要求其備份由長煒公司取得之上開程式原始碼著作財產權之任務,而故意不予備份;嗣於92年4月15日離職當日,長煒公司外聘之亞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微公司)負責人 毛志奇 率該公司程式工程師 李文嵐周長興 ,前往長煒公司與甲○○辦理交接,適於交接過程中,長煒公司業務人員操作甲○○編寫之銷售管理系統應用程式,出現電腦程式錯誤(俗稱BUG),經長煒公司生產處處長 鍾繼宗 要求甲○○以其所編寫銷售發票管理系統程式原始碼修護該瑕疵,甲○○乃告知其所編寫之程式原始碼,業以WINZIP壓縮程式加密壓縮處理,而其已忘記壓縮檔案加密之密碼後,經鍾繼宗透過網路下載解密軟體進行解密並告知甲○○密碼後,鍾繼宗即離開甲○○之辦公室(即程控室),並帶同亞微公司負責人毛志奇至長煒公司生產現場了解生產環境,甲○○即在其所使用之個人電腦,以該解密後之密碼開啟壓縮後之程式原始碼,編寫修正如附表編號25之銷售管理系統程式錯誤,並上傳至長煒公司伺服器,且未向業務人員確認該程式執行檔可否正常操作,即基於毀棄之故意,在其使用之個人電腦硬碟(非伺服器)內將長煒公司已取得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程式原始碼(附表編號1至5、9至11、22至25、28至32)等電磁紀錄加以刪除,且甲○○直至交接當日中午許,未經核准休假任意離開長煒公司時,仍未備份其所編寫之上開程式之程式原始碼,或交付上開程式原始碼之備份予長煒公司,致生損害於長煒公司之利益。嗣同日中午時許,鍾繼宗返回長煒公司程控室發現甲○○已離去而發覺上情。
二、案經長煒公司訴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94年9月29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長煒公司生產處處長鍾繼宗、亞微公司程式人員李文嵐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結證之情節相符,復有載明:被告自35550減薪為32,550元之時間為92年3月19日,減薪原因係由程控室股長調降為電腦室工程師,取消股長職務津貼導致減薪3000元等情之長煒公司新進人員任用表(偵卷第16頁反面)、該公司人事晉升(異動)92年4月1日公告(原審卷第138頁)可稽。而被告於92年4月15日辦理交接之際,未經長煒公司批准辭呈、休假即擅自離去,其後更拒接長煒公司電話,對長煒公司所發存證信函內已列舉程式原始碼離職前刪除未交接等重要事項均未為回應等情,又據證人鍾繼宗於原審證述明確,並有長煒公司之存證信函1份,被告之員工離職書2紙在卷可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綜上所述,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為電磁紀錄,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法第11條亦有明文。被告甲○○於離職之際,對於由雇用人長煒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檔案即電磁紀錄未予以備份,並加以刪除毀棄,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92年6月25日修正前刑法第352條第1項之毀損準私文書罪。又被告犯罪後,刑法於93年6月25日刪除第352條第2項,並增訂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並於0月00日生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舊法,併此敘明。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名,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
三、原審因而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52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度。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突遭長煒公司降職減薪,一時失慮,觸犯刑章。惟於本院審理中已與長煒公司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稽。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熊惠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修正前刑法第352條第1項: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程式名稱│程式原碼│備註│├──┼─────────┼─────────┼────────┤│1│Ewas125a★│▲││├──┼─────────┼─────────┼────────┤│2│Ewas125b★│▲││├──┼─────────┼─────────┼────────┤│3│trash│▲│93年4月7日提示證│││││2程式明細表,被│││││告詳閱後打勾 陳明 │││││此程式亦為其所編│││││寫。│├──┼─────────┼─────────┼────────┤│4│PM│▲│93年4月7日提示證│││││2程式明細表,被│││││告詳閱後打勾陳明│││││此程式亦為其所編│││││寫。│├──┼─────────┼─────────┼────────┤│5│原料領退料單│▲│93年4月7日提示證│││││2程式明細表,被│││││告詳閱後打勾陳明│││││此程式亦為其所編│││││寫。│├──┼─────────┼─────────┼────────┤│6│CSL│CSL.mdb││├──┼─────────┼─────────┼────────┤│7│SLL│SLL.mdb││├──┼─────────┼─────────┼────────┤│8│Sheet-slitter│Sheet-slitter.mde││├──┼─────────┼─────────┼────────┤│9│QC★│▲││├──┼─────────┼─────────┼────────┤│10│WIP│▲││├──┼─────────┼─────────┼────────┤│11│Order│▲│93年4月7日提示證│││││2程式明細表,被│││││告詳閱後打勾陳明│││││此程式亦為其所編│││││寫。│├──┼─────────┼─────────┼────────┤│12│應收付帳管理★│應收付帳管理.mdb││├──┼─────────┼─────────┼────────┤│13│受訂銷售資料│受訂銷售資料.mdb││├──┼─────────┼─────────┼────────┤│14│帳外及廢料庫存資料│帳外及廢料庫存資料│││││.mdb││├──┼─────────┼─────────┼────────┤│15│報價單│報帳單.mdb││├──┼─────────┼─────────┼────────┤│16│進銷│進銷.mdb││├──┼─────────┼─────────┼────────┤│17│運費分析│運費分析.mdb││├──┼─────────┼─────────┼────────┤│18│請款條│請款條.mdb││├──┼─────────┼─────────┼────────┤│19│應收帳款│應收帳款.mdb││├──┼─────────┼─────────┼────────┤│20│訂單交期管制表│訂單交期管制表.mdb││├──┼─────────┼─────────┼────────┤│21│交期管制表│交期管制表.mdb││├──┼─────────┼─────────┼────────┤│22│生產管理系統★│▲││├──┼─────────┼─────────┼────────┤│23│人事薪資管理系統★│▲││├──┼─────────┼─────────┼────────┤│24│貼皮生產紀錄管理系│▲││││統★│││├──┼─────────┼─────────┼────────┤│25│銷售管理系統★│▲││├──┼─────────┼─────────┼────────┤│26│銷貨發票★│銷貨發票.mdb││├──┼─────────┼─────────┼────────┤│27│應付票據★│應付票據.mdb││├──┼─────────┼─────────┼────────┤│28│客戶資料管理系統★│▲││├──┼─────────┼─────────┼────────┤│29│廠務管理系統★│▲││├──┼─────────┼─────────┼────────┤│30│物料採購系統★│▲││├──┼─────────┼─────────┼────────┤│31│財務管理系統★│▲││├──┼─────────┼─────────┼────────┤│32│payroll.mde│▲│93年4月22日偵查│││││中被告稱此程式亦│││││為其編寫│├──┼─────────┴─────────┴────────┤││⑴上列「程式名稱」之副檔名均為「.mde」為執行檔,遭被告刪││附註│除之程式碼副檔名則為「.mdb」│││⑵上列加註「★」者為長煒公司指稱被告為該公司編寫之應用程│││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