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36號、94年度訴字第707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五月、一年六月,並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高山附表:受刑人許倍嘉應定執行刑案件1覽表┌───┬────┬───┬────┬──────┬───────┬──────┐│案由│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有│93年8月│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法│臺灣高雄地方││││期│5日│法院檢察署│院│法院94年度簡││││徒││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簡字第12│字第1236號94││偽造│偽造│刑││1660號│36號│年5月23日確││文書│署押│五│││94年3月28日宣│定││││月│││判││││││││││├───┼────┼───┼────┼──────┼───────┼──────┤│││有│自92年7│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法│臺灣高雄地方││毒品│施用第│期│月間某日│法院檢察署│院│院││危害│一級毒│徒│起至93年│94年度毒偵字│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防制│品│刑│8月4日│第531號│707號│707號││條例││一│止││94年5月24日宣│94年6月20日││││年│││判│確定││││二││││││││月│││││├───┼────┼───┼────┼──────┼───────┼──────┤│││有│自92年7│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法│臺灣高雄地方││毒品│施用第│期│月間某日│法院檢察署│院│院││危害│二級毒│徒│起至93年│94年度毒偵字│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防制│品│刑│11月30日│第531號│707號│707號││條例││六│止││94年5月242日宣│94年6月20日││││月│││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