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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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 律師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