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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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債務人 黃桂禎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者),補提至本院。
二、台端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21,993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
三、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林基盛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 林煜滬 、 林混翔 、 林暄茹 之扶養費用為若干?與配偶林基盛如何分攤扶養費用?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配偶林基盛如未分攤扶養費用,其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