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蔡紫媗 於民國97年2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已於民國98年12月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茲因第三人蔡紫媗於民國97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17年2月21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蔡紫媗自民國98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計4,171,5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7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長竹││107-8│建│││13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75│嘉義市大│嘉義市長│住家用鋼│63.8│63.0│64.8│41.6││││23│陽台│19│平│全部│││││雅路一段│竹段107-│筋混凝土││3│5│5││││3.││.2│方││││││858巷7-3│8地號│造4層││││││││33││8│公││││││2號│││││││││││││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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