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黃樹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丁福間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