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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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8號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法定代理人 謝銀黨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
郭豐文 律師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被上訴人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雄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
陳福寧 律師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金圍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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