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杜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偽證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四│6│台│8│台│5││台│5││台4││造│期月││中│9│中│1││中│1││中執5││文│徒│至│地│偵4│地│訴5│3│地│訴5│4│地更││書│刑││檢│8│院│2││院│2││檢││││6│署│1││││││撤銷緩刑││├──┼──┼────┼─┼─────┼─┼───┼────┼─┼───┼────┼───┤│偽│有三││台│7│台│6││最│6││台7│││期月│底某日│中│6│中│上6││高│台8││中執0│││徒│至│地│偵8│高│1│5│法│7│7│地4││證│刑││檢│1│分│訴2││院│上3││檢6││││1│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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