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建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上易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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