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4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眷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代表人 苖永慶 總司令訴訟代理人乙○○
徐克銘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眷舍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92年決字第2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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