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菲律賓國籍人MIRANDAANALIZA係屬 黃清華 聲請雇用,而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逃逸,經主管機關勞委會撤銷許可,而為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附錄法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