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調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泰強 之遺產管理人及 吳筱菁 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所指相對人陳泰強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地址
、年籍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裁定,並依
所指之相對人,提出最新之聲請狀正本。
二、依相對人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聲請狀繕本與補陳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