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
原   告  陳正達
被   告  蕭淑貞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租賃房屋廣告招牌
、電錶拆除證明,被告應提出系爭租賃房屋現場照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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