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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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21號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 盧永和 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延長羈押。查被告業因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足認被告前揭羈押之事由及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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