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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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6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
6樓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