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禁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禁見,被告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禁見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一次;又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禁見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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