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基隆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四00000四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葉珊谷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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