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81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95年8月4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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