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五年二月十日、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九十五年六月十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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