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48號原告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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