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9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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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主文甲○○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違反人民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出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出境,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違反人民入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