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七七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二十九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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