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連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連易字第一О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連偵字第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三時許,在連江縣南竿鄉馬港村天后宮,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無故共同毆打告訴人 許晴雲 ,致許晴雲左側膝骨骨折、身體多處擦傷、淤傷、挫傷之傷害,而認被告二人涉有共同傷害之犯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晴雲告訴被告甲○○、乙○○二人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書記官林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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