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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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政府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圓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