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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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