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98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期限利益喪失條款之約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