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69號上訴人 謝靜姝 被上訴人 張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6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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