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247號
原   告  吳光榮
被   告  賴棋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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