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