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號上訴人 黃琡媛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黃琡媛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共九罪),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泛稱其已與債權人協議還款事宜,且家事均係其一人處理,倘服刑太久,勢將影響家庭,且恐無法如期清償債務,請減輕刑責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已於理由內論述綦詳。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持陳詞,再事爭執,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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